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加快航空港区发展的意见
(郑政文〔2006〕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航空港区发展,扩大利用外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结合航空港区开发与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国内外航空物流企业、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入驻航空港区投资创业,利用港区的区位优势,发展产业,加快我市经济的发展。
二、凡入驻港区的国内外航空物流企业、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三、凡入驻港区的外资航空物流企业、生产性的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归地方留成的税收款项,可按3%奖励给企业。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内资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内资仓储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从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世界5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10强物流企业在港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以及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内外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实际投资额为准,享受《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郑政〔2006〕12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对入驻港区的国内外航空物流企业、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绿化费;经依法报批后可免收水资源费。对世界5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10强物流企业在港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和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内外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3年内免缴市以下全部行政性规费。
以上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只收取登记费、工本费,一律不得再征收其它费用。
五、鼓励和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在郑州设立基地公司或开辟新航线。营运之初,在客源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经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可享受航线补贴。
六、凡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港区投资的,在开展项目前期筹备工作期间,我市免费为其提供3个月的办公用房;对重大外资项目可适当延长。在港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或需要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