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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由企业或档案保管单位负责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女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按女工人退休年龄退休、参保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经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后,由企业或档案保管单位再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各单位不得强迫职工提前退休。
  十、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对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期满退休,下月起计发待遇。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如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增加后的标准计发,不再补发。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保管档案的中介机构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因劳动保障部门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下月计发待遇,延期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标准并补发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或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应及时写出一次性结清或延长缴费年限的书面意见,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实行个人缴费以后未按规定缴费的,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包括从事特殊工种等折算的工龄。参保人员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对账通知单后,在60日查询期内提出缴费基数不实并查实的,可以补缴;超过查询期和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再补缴,由此造成参保人员待遇受损的,由参保人与企业协商解决。实行个人缴费后,一直未缴费人员,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单位负责其养老问题。
  十二、参保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由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书面通知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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