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上、从事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并在特殊工种岗位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满1年增发0.3%的过渡性养老金,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退休和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以上特殊工种的,不再增发此项待遇。
四、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调节金以130元为基数,2006年按90%计发,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历年调节金标准确定后,按新办法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另加其他费用。历年调节金发放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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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调节金数额(元) │年度 │调节金数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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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117 │2011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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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04 │2012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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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91 │2013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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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78 │2014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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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65 │2015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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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其中,本人退休时上一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实际指数;建立个人账户上一年至1993年当年,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200或本人缴费记载不清楚的,按1.200取值,高于1.200的,按实际指数;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00。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