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生猪屠宰检疫和违禁药物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农〔2006〕157号)
市工商局,各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肉联厂、嘉禾屠宰场、茅山肉联厂、天河肉联厂及有关单位:
根据《
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广州市生猪屠宰检疫和违禁药物检测实施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以发布,自二○○六年十月二十日起施行。
广州市农业局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广州市生猪屠宰检疫和违禁药物检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猪屠宰检疫和对生猪违禁药物含量的监控、检测,根据《
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屠宰厂(场)的选址、设立条件和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检疫和对生猪违禁药物含量实施监督检测的规范要求。
第三条 屠宰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待宰间供待宰生猪存放;应当在待宰间附近设置宰前检疫室(内设消毒药品存放间和检疫实验室)提供给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其面积Ⅰ级屠宰厂不少于100㎡,Ⅱ、Ⅲ级屠宰场不小于70㎡,Ⅳ级屠宰场不小于20㎡ 。
屠宰厂(场)可以要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驻厂(场)对待宰生猪的违禁药物含量进行监督检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驻厂(场)实施生猪违禁药物含量监督检测的,屠宰厂(场)应当提供相应面积的检测室(应设专用的进出口)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其面积Ⅰ、Ⅱ、Ⅲ级屠宰厂不少于50㎡,Ⅳ级屠宰场不小于20㎡;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