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市场预测与调控,采用科技手段,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出租汽车行业运行中的动态数据,并通过分析和整理本地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结构、收入、成本等状况和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发展趋势,对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做出准确判断,并据此提出运力投放建议。同时,建立出租汽车监测信息定期公布制度。
4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前,应召开由出租汽车经营者、消费者、其他利益相关人、专家学者等参加的听证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5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的车型的确定,应广泛征求行业和社会意见,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6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形式进行。在进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招投标之前,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二) 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1出租汽车经营权是公共资源,实行有限期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具体期限由市政府确定。
2各市政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和平稳过渡的原则,合理确定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权期限。
3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后,应当由县级以上政府收回经营权,并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重新确定,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取得经营资格。
4严禁私下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对擅自转让或倒买、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经营权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 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管理
1积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采取以产权为核心的公司化经营模式,逐步取消挂靠经营。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适度规模经营。县级以上政府应充分调研,科学制订从挂靠经营模式向以产权为核心的公司化经营模式过渡的实施方案。
2出租汽车企业要为驾驶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做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四公开,自觉接受驾驶员和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用工行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用工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查处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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