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专店不得超过2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50千克;专柜不得超过1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25千克;
4.零售场所内严禁烟火,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五、申办经营许可证材料
(一)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除提交《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六条要求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地级市安监部门核定布点的文件;
2.仓库搬运工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3.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图(或实测图,比例尺1:1000)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比例尺1:250);
4.承担配送服务的驾驶员、押运员及配送车辆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或与具备危险物品运输资质单位签订的配送服务协议书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已经安全标准化考核达标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进出口企业
1.除提交前款要求批发企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无内贸批发业务,且没有也不租赁仓储场所和设施的进出口企业,无需提供储存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零售场所情况说明;
4.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
(四)申办经营许可证材料(一式三份)应当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内容较多时可分册装订。
六、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
(一)自治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仓库守护员、搬运工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培训由具有二级以上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二)地级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零售经营者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培训由具有三级以上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