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错行为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既包括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复议的有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违反我市近年所建立的现场服务和窗口服务制度的行为。
我市应逐步建立起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机构应由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监察局、法制局、人事局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决定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审议和作出决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按照合法性、合理性的标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进行追究。具体追究方式应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有关机关应当尽快完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工作,并组织开展实施。
3.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制度,行政复议在政府的依法行政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使之真正成为有效、全面彻底和便捷的法律救济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围绕依法行政主题,建立符合珠海实际情况的行政复议规章制度,包括办案程序、备案制度、案件讨论制度等,积极探索和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复议透明度与办案质量。
建立复议建议制度,对复议案件集中反映的普遍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探讨,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关建议,并协助其完善有关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落实
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保障复议申请人复议权利与合法权益,保证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配足区以及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拨出专门行政复议经费,同时加强对市、区、各职能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依法审理,廉洁办案,提高办案质量。
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调研总结工作。对于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应根据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检验复议决定的合法、合理性,总结经验,提高办案水平。
利用各种形式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全社会更深入、全面地了解行政复议制度。各执法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明确、详细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权利,以便于相对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提高对行政诉讼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做好应诉工作。行政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起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
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必须明确告知相对人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市各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中应当积极应诉,按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认真答辩。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应当坚决服从并积极配合执行。
应当尽快建立起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通过行政诉讼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5.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人民调解制度发挥着调节人民内部关系、预防和减少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在机制和方法上进一步探索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使其在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各种社会纠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