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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06年-2010年建设法治政府规划的通知

  4.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要强化层级监督检查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尽快启动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制度。应当明确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的地位和职能,创造有利条件,保障督察办的有效运作。
  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应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给予法律指导;对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和执法警示;通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以及对下级政府、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经调查取证确认的,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下级政府及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督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督察决定,对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督察人员打击报复的,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行政执法协调和裁定制度。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应负责协调执法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应当建立起行政执法的协调和裁定制度。对于在执法过程中由于职责不清产生的争议和互相推诿现象,应由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主持执法协调会议,在会议上就执法职责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督察办作出最终裁定。各执法部门必须服从裁定,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执法不力的情况。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政府解决纠纷机制。
  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行政监督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保障。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制度方面的建设,从制度建设入手,理顺监督关系,畅通监督途径,发挥监督作用,有效防范违法行政和权力的滥用。
  整合各种纠纷解决手段。保障人民群众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标之一。在积极探索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信访制度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行政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实现,最终建立起一套合法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以预防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
  1.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人大、政协对政府的监督,是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基本,在行政监督制度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市应当进一步健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制度,将政府的工作切实纳入人大、政协监督之下。
  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向市人大报告工作的制度。我市发展计划、财政、审计等重要的执行或执法部门,除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外,还应定期或在遇有重大事项时,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将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进一步健全人大质询制度。依法严肃认真地处理和解决人大质询中提出的问题,并建立起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针对质询中所涉及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改进相关工作。
  2.建立并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对现行行政纪律的补充和完善。现行的行政纪律着重惩处的是以权谋私等职务违法违纪行为,但对政府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诸如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等虽未构成违法违纪,但却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缺乏足够的惩戒力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弥补了现行行政纪律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对我市行政惩戒制度体系建设是一个很好的补充和完善,对提高我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意识,营造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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