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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06年-2010年建设法治政府规划的通知

  3.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立法起草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建立起政府、群众和专家共同参与的立法起草机制。
  积极探索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和群众意见征询制度。立法起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保证有群众代表和专家的参与。应拨付必要的经费、建立有效的机制提高立法活动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涉及到专业疑难问题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进行论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或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改变目前立法由政府主导的局面。
  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和其他专家顾问机构的作用。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尽快建立起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为载体的多渠道信息发布制度。
  切实落实立法听证制度。在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涉及设立行政许可内容的,起草部门必须组织立法听证会,并且依据听证笔录作出相应规定;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或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笔录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听证笔录的内容作为制定法规、规章的重要依据。
  各起草部门应当从本年起实施并逐步完善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听证制度。
  4.建立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市法制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起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在编制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建议草案和政府规章立法计划草案时,应组织各相关起草部门和财政、统计部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将分析结论作为制定有关立法计划的重要依据。
  市法制部门应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的方案。
  5.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制度和清理制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布实施一年后,应由实施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应由实施机关进行及时评估。实施机关应从文件的必要性、有效性、效益性、公平性、优先性等各个方面对文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为制定机关进行清理提供依据。
  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应当建立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由市法制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的清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分别作出解释、修改或废止的处理。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公布。保证本市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时效性。
  市法制部门应当先开展规章的评估和定期清理工作,积累相关经验,并制定评估与清理的实施方案,同时,应当加强市法制部门的力量,尽快全面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工作。
  6.建立健全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制度。应当由市法制部门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进行前置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不得颁布实施。对各区政府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进行备案。
  市法制部门在进行审查时应超脱于部门利益,遵循合法性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综合协调,形成审查意见,以保证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市法制部门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机构,并由市法制部门完成《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以市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实施,启动本市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
  (四)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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