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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七、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共同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十二)落实各项政策,确保贫困家庭、非户籍人口子女和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严格执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试行)》,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入学管理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政策招生,确保符合就读条件的非户籍儿童能够在深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贫困家庭学生的教育资助政策,对贫困家庭学生减免学杂费或由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改善残疾儿童参与学校学习生活的条件。旧校改造和新校建设要为残疾儿童创造无障碍环境,教学中要视条件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当的特殊服务。
  (二十三)严格义务教育学校课程管理。凡擅自取消或减少未纳入升学考试范围的课程、课时和教学内容,或未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者,一律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经查实,造成该事故的校长应予免职,负有责任的教师应予解聘。
  (二十四)完善学校管理,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义务教育学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学校法人的规定,完善学校法人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落实校长负责制,做到一校一规程,建立依法办学、民主监督、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的现代学校制度。
  (二十五)建立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制度。制定有利于促进教育内涵式发展的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对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应当综合考察全体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仅以升学率代替教育教学质量。对教师的评价应当综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的情况,不得以学科成绩代替全面考核。对学校的评价应当综合考察其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内涵式发展的办学绩效,不得重投入轻效益、重硬件轻软件、重终点轻起点、重升学和竞赛轻日常教学管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校长考评、选任和学校评估的核心依据。
  (二十六)实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责制。实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责任制,市政府每年与市教育局、各区政府签定责任书,限期完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各区政府及市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各自职权范围内落实本《意见》规定的行政问责对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政,督政结果报告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对于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相互推诿的部门和行政责任人,一律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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