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和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6〕1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财政局上报的《关于汕头市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和征收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和征收工作的意见
我市的土地资源十分匮缺,但仍有部分单位占用土地长期闲置。为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管理,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严格制止闲置囤积土地的要求,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闲置土地及闲置时间的界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检查,发现闲置土地,应及时发出《闲置土地通知书》并通报给同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部门;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我市范围内的土地,经依法确认为土地闲置之日起,按一年不超过该地块出让地价(划拨地按所在地基准地价)15%的比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计收土地闲置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闲置土地时间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1-3%征收;
2、闲置土地时间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4-6%征收;
3、闲置土地时间1年至1年6个月(含1年6个月)的,按7-9%征收;
4、闲置土地时间1年6个月至2年(含2年)的,按10-11%征收;
5、闲置土地时间超过2年,经依法批准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按12-15%征收;
6、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1-5%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