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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的通知

  (4)调剂、调运所需救灾物资,监督市、县草原主管部门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1.2 Ⅱ级应急响应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开成员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
  (1)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草原虫灾情况,申请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灾情,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草原畜牧业生产的意见,向省应急指挥部建议下达省级救灾补助资金,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草原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4.1.3 Ⅲ级应急响应
  (1)受灾市州政府立即召开市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市州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调查灾情,指导灾区救灾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草原畜牧业生产的意见。
  (4)调剂、调运救灾设备、农药等。
  4.1.4 Ⅳ级应急响应
  受灾县区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州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积极采取相应救灾措施,加强救灾和灾后草原畜牧业恢复生产工作。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健全突发草原虫灾灾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常规信息采取逐级报告制,突发事件信息采取现场随时随地报告制。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草原虫灾,如涉及或影响到我省行政区域外的地区,省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告省政府,请省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省(区、市)政府;如有可能影响到境外,省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告省政府,请省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有关部委。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发现突发草原虫灾征兆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通过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3.2 本预案启动后,省应急指挥部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3.3 无论启动何级别的预案,现场管理、社会动员等工作均由事件发生地县区市政府负总责。
  4.3.4 突发事件处置队伍调遣,本着以地方草原技术工作人员为主,必要时商请武警、驻地部队就近支援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州和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就地就近调动,统一指挥。
  4.4 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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