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促进供热采暖节能和建筑节能工作。
各城镇要加强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充分挖掘现有系统供热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要稳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今后,城镇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各城镇要加强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力度。新建建筑必须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并按此标准将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贯穿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要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城镇既有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尽快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和热能效率。到2010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100%实施建筑节能,大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达到25%,中小城市和县城达到1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与热计量系统改造同步进行。要加强各市州建筑节能检测能力建设,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各市州要在2006年内建立起当地的建筑节能技术专家咨询队伍。同时建立一个省级以上的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按照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对节能建筑采暖费给予适当优惠的意见》(甘建城〔2005〕358号),各地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对节能建筑在热费上给予优惠,以利于推动节能建筑的生产、销售,促进供热行业技术进步。要建立建筑节能的奖惩机制,今后,凡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不得参加省市级各类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项目的评奖。
四、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
各城镇在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高供热投资运营效率和产品质量,改善供热服务,满足用户需求,逐步达到投资多元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要加大国有供热企业的改革力度,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要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在统一规范市场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与城镇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
五、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
城镇供热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建立热价和燃料价格的联动机制,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供热的特点,当煤炭等燃料价格在一年内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属于燃煤锅炉等方式供热的,供热价格由市州政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联动周期和销售价格;属于热电联产方式供热的,价格部门调整热电联产出厂价格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做好与供热采暖价格的衔接。上调居民供热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并对低收入居民采暖采取适当的保证措施。如果发生煤炭等燃料价格变化达到或超过10%的情况,在新的供热价格还没有确定之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级财政部门可适当补贴,以确保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