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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三)重点行业和领域目标(以2005年为基数)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2.77以下。
  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下降10%。 
  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下降10%。 
  烟花爆竹:死亡人数下降10%。
  建筑业:死亡人数下降10%。
  特种设备:万台死亡人数控制在0.8人以下。
  火灾:百万人死亡率控制在4.2以下。
  道路交通:机动车万车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
  铁路交通(含路外):死亡人数下降10%。
  民航飞行:民航运输飞行百万飞行小时重大事故率下降到0.3以下。
  水上交通:运输船舶重大事故率比“十五”期间统计平均数下降10%。
  农业机械:死亡人数下降10%。
  渔业船舶:万吨水产品死亡人数控制在0.8人以下。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加快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制定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适时制定《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规定》等规章;依据国家新颁布的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做好全省相关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精干高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重点乡镇(街道)都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形成省、市、县、乡镇(街道)4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设施和装备到位。完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满足行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监督管理
  煤矿: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加强煤矿瓦斯、自燃发火、煤尘、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的预防与治理。强化乡镇和个体煤矿的监管,落实矿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生产、通风系统及主要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提升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有效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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