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不设常驻异地就医。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范围:
  (一)非《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广东省家属统筹医疗儿科用药补充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二)非治疗性费用:救护车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陪人床位费、会诊交通费、伙食费等。
  (三)生活用品费用:脸盆费、口盅费、餐具费、拖鞋费等。
  (四)各种按摩保健用品费用。
  (五)各种美容、整形(先天性唇裂、腭裂除外)、矫形、减肥、戒毒等检查治疗费用。
  (六)脑瘫、聋哑、智障等疾病的康复性治疗费用。
  (七)因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有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打架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自杀、自伤或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人除外)。
  (九)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但以下情形除外:
  1.经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赔偿的。
  2.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6个月以上未能确定责任人的。
  (十)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的床位费用。
  (十一)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其它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同时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时,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待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再支付其相关待遇。其应由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费用报表,市农村合作医疗办、香洲区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的补偿制度进行审核后,每半年结算一次,将应付金额划入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章 医疗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享受门诊病种待遇的参保人需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2家作为门诊病种费用结算医疗机构。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能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网上结算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就医。
  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制发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拨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