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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集,并按本办法规定将应由财政补贴的医疗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采取动用结余基金、调整缴费标准以及由市财政补贴等办法解决。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扩面和参保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支付、管理等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幼儿园在册学生及儿童的参保工作。
  市、区妇联负责组织所属幼儿园在册儿童的参保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按规定对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参保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市、区财政给予的医疗保险费补贴。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
  (四)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实行参保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定额缴费,市、区财政定额补贴相结合的缴费方式。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一)参保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定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90元。
  (二)财政定额补贴标准:市财政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补贴;区财政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补贴。
  (三)本市户籍“低保”家庭参保人,个人不缴费,由市、区财政分别补贴60元。
  第十二条 已参加了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含香洲区被征地居民合作医疗,下同)的参保人定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市、区财政补贴每人每年分别为7.5元;“低保”家庭参保人个人不缴费,由市、区财政分别补贴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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