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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6〕9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日

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下称参保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一)本市高中(含珠海市技工学校、珠海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中职部、珠海市卫生学校、珠海市体育运动学校、职业高中,下同)、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各类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及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及儿童。
  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在册学生及儿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随同父母在本市生活。
  2.父母任一方应当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是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或个体工商户。
  (二)本市户籍不在校、未入园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专院校在册学生,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以院校为单位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尚未就业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高中、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各类幼儿园等是指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及幼儿园(不含托儿所,下同)或中央、省驻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驻本市军警部队自办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大专院校是指经国家或省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第五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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