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按照成员单位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能,把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强化其办事机构,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
(二)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十一五”期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规模,逐步建立老龄事业投入的增长机制。财政要逐步增加对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文化教育、老龄科学研究和老年活动等方面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对于符合老龄事业发展方向,有市场前景的老龄产业,银行信贷应给予支持。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对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要加强机构建设,编制要适应“十一五”期间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要。要把老龄工作干部的培训纳入组织部门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十一五”期末,根据人口快速老龄化,政府职能转变、退休人员剥离企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制定出台老年群众组织的管理办法,规范老年群众组织的建设、管理和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老龄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快为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快培养老龄产业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急需的老龄产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也要适应市场需求,为老年人培训家庭服务人员,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体系和职级评聘体系,加强岗位职业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培育老龄中介组织,逐步形成健全的覆盖全市城乡的基层为老服务体系。
(五)加强老龄宣传工作,强化全社会的敬老意识、养老意识和老龄意识。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宣传老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广大老年人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宣传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提高全社会敬老、养老意识,让全社会了解、关心和支持老龄工作。
(六)建立督查、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根据县区实际和单位职责,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方案。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督查和评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审。在2010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继续开展针对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建立推进老龄事业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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