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银行贷款承诺;
(五)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总概算。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必须费用。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额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七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理由和依据;
(四)资金用款计划;
(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六)生态和环境影响分析;
(七)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八)结论。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银行贷款承诺,涉及政府债务的须提交财政部门的还款承诺;
(五)申请贴息资金的,须出具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六)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已按规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