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由市发改委统一申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市发改委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及能源、资源消耗分析;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八)招标方案;
(九)风险管理方案;
(十)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应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四)结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