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通过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科技集市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扶植和发展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技术经纪人从事为技术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促成技术贸易的各种技术经纪活动。
第十九条 提供技术商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其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负责。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交易时应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和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进行交易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发布技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内容是否与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广告。
第二十二条 技术贸易机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按时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报送技术市场统计资料。
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贸易实行书面合同制,使用国家规定的技术合同文本。
第二十四条 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委托各地、市、县及有关部门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出让方可以向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技术受让方可在签定技术合同后到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实行一次性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在接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审查认定登记。
当事人对不予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