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对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文化和广播电视事业,丰富各民族的文化生活,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文化产业,加强文化市场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和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南诏历史文化的研究和宣传,编纂好地方史志。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建设,改善农村卫生条件,保障自治县各民族公民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法对卫生行业实行管理和监督,规范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取缔制售假药、劣药和无证行医行为。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改善城乡体育设施,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抓好基础训练,提高体育竞技水平,培养体育人才。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做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增强人民体质。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重点对待业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农村基层干部和专业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残疾人、特困户、受灾户等弱势群体的扶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加强对各种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预报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