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促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规范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各项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财经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
自治县年度财政预算需要调整时,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条 自治县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国家规定减免税收的项目外,对需要从税收上给予照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减免税收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自治县享受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返还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省、自治州全额返还的照顾。
自治县境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产生的地方税、增值税,属国家留给自治县的部分,由自治县征收并全额纳入自治县的预算收入。
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教学内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重视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成人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兴办各级各类学校。鼓励自学成才。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对苗族、傈僳族的中小学生给予特殊照顾,巩固和扩大寄宿制和半寄宿制教育,提高入学率、巩固率和完学率。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小学低年级,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同时积极推广普通话。
自治县在高中招生时,对山区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在职学习,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外出学习培训,提高教师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对在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做好科学技术的研究、引进、推广和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