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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稳定和完善林业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和推进林业改革,提高林业效益,把林业建设成发展经济的重要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柴改灶,逐步实行以煤、电、沼气、液化气、太阳能等代柴,减少林木的消耗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畜牧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草山和草场建设,改进饲养条件,扶持重点户、专业户。充实畜牧兽医人员,加强技术服务,建立健全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生产、畜产品加工和储存、运销等服务体系;加速生猪、肉牛、奶牛、黑山羊和家禽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应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工业,发展中药制药、民族扎染、玻璃制品、矿冶和农副产品加工等地方特色工业。

  自治县的民族贸易、对外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企业,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完善路网规划,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县乡村公路、驿道和桥梁建设。提高路面等级,做好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速城乡和边远山区邮政、电信等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通讯设施,积极发展邮政、电信和信息产业。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兴办企业,开发资源。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采矿权依法公开拍卖的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外,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治水土流失。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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