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职能,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彝族、回族的公民。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优化调整经济结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农业为基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发展烟草、工业、旅游、畜牧、林果等产业,培育新的优势产业,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开展招商引资,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加快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步伐。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农业,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推广适用技术,重点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社会化和农业科技服务,加强农产品市场的建设。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农民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开发性生产和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劳务输出机制,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林业坚持依法管理、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形式经营林业产业。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合理流转,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生态公益林,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严防山林火灾,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