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完善绿化规划,提高绿地率,提倡单位和城镇居民搞好庭院绿化。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章 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按规定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迹和遗址,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由文物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禁止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确需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巍宝山风景名胜区按照总体规划实行三级保护,其中一、二级保护区包括巍宝山范围和圆觉寺、玄龙寺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
第二十七条 巍宝山风景名胜区一、二级保护区内恢复、改造的建设工程,必须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其建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应当与景区环境和古建筑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巍宝山风景名胜区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非巍宝山风景名胜区宗教教职人员殡葬。需按宗教习俗殡葬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在所划定的墓地内殡葬。
第二十九条 巍宝山风景名胜区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举行宗教活动、设置功德箱、接受宗教捐赠;不得塑神像、佛像。在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应当做好文物保护、防火、卫生等工作。
第三十条 巍宝山风景名胜区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宗教遗址和宗教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