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古城区保护
第十四条 古城区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
重点保护区范围:巍城东路、华兴街以西,巍城西路以东,巍城南路以北,文献街以南。
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重点保护区以外,东至定香村、石龙山等山脚,西至大巍南过境干道,北至小河桥河,南至菜秧河。
第十五条 古城区的城市功能,以居住和发展文化、商贸、旅游为主,并注重地方民族特色产业的开发。
第十六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建筑物的维修和改造,高度不得超过8.5米,其中月华街、日升街、四方街、北街、南街两侧各100米以内和文庙街坊的建筑物应当修旧如旧,高度不得超过6米。
第十七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的住户必须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禁止在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占道堆放物品。确需堆放的,必须报自治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街道,损毁路灯、垃圾桶、宣传栏等市政公共设施;
(二)建造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太阳能设施、屋顶水箱、水塔、烟囱、电视塔、通讯塔等构筑物;
(三)修建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门面装饰和广告牌;
(四)毁坏公共绿地、花木及绿化设施;
(五)向街道倾倒废水,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放养宠物。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古城保护需要,对部分街道实行步行街管理,除环卫、消防、市政等特殊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条 古城传统风貌协调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维护古城建筑风格、景观和环境的整体性,临重点保护区一侧的建筑物高度和风格应当同重点保护区一致。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古城区防灾减灾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古城区内的单位及从事生产、加工或者旅游接待的民宅,必须配备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