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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2006修订)

第三章 古城区保护

  第十四条 古城区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

  重点保护区范围:巍城东路、华兴街以西,巍城西路以东,巍城南路以北,文献街以南。

  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重点保护区以外,东至定香村、石龙山等山脚,西至大巍南过境干道,北至小河桥河,南至菜秧河。

  第十五条 古城区的城市功能,以居住和发展文化、商贸、旅游为主,并注重地方民族特色产业的开发。

  第十六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建筑物的维修和改造,高度不得超过8.5米,其中月华街、日升街、四方街、北街、南街两侧各100米以内和文庙街坊的建筑物应当修旧如旧,高度不得超过6米。

  第十七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的住户必须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禁止在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占道堆放物品。确需堆放的,必须报自治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街道,损毁路灯、垃圾桶、宣传栏等市政公共设施;

  (二)建造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太阳能设施、屋顶水箱、水塔、烟囱、电视塔、通讯塔等构筑物;

  (三)修建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门面装饰和广告牌;

  (四)毁坏公共绿地、花木及绿化设施;

  (五)向街道倾倒废水,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放养宠物。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古城保护需要,对部分街道实行步行街管理,除环卫、消防、市政等特殊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条 古城传统风貌协调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维护古城建筑风格、景观和环境的整体性,临重点保护区一侧的建筑物高度和风格应当同重点保护区一致。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古城区防灾减灾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古城区内的单位及从事生产、加工或者旅游接待的民宅,必须配备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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