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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询问,被询问的机关和单位应当派负责人向代表说明。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数为五至七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提名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会议期间的职责是:

  (一)决定大会日程和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二)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表决办法草案等,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并予以公告;

  (四)决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和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镇长、副乡长、副镇长的辞职申请,提请大会表决;

  (六)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七)提出需经会议审议和表决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等有关事项,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八)转交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责成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六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代表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组织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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