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标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省测绘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制和更新属于市、县基础测绘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统一分幅及编号。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测量控制网。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省统一的测量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测量控制网。
第七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按照国家测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八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全省统一的国家三等、四等大地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本行政区域1∶5000、1∶10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采集、测制和更新;
(三)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本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遥感资料;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五)编制与更新省级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采集、测制和更新;
(三)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编制与更新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五)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