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或业务指导
← →配合和协作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略)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出入境检疫监测网络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省卫生厅、农业厅、林业厅和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传染病、异常症状和重大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 预警
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和专家评估组报告的现场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迅速召集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3 报告
报告范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界定的信息报告。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分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义务报告单位、义务报告人四类。其中,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检疫人员、疾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义务报告单位和义务报告人指除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报告内容。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具体内容按照《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4]478号)执行。
报告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铁路、交通、民航、工矿企业、部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要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省卫生厅应急办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统一接收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相关地区间、部门间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信息通报制度。
3.4 义务报病员制度
在环境复杂、交通不便、通信落后的条件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义务报病员制度,聘请义务报病员报告信息,广开信息收集渠道。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义务报病员制度见附录9.2。
3.5 境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周边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省外事办、卫生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我省与有关国家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达成的合作约定,建立定期信息收集制度,确立政府间互通信息,保证及时获取信息。边境州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建立与周边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边境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建立境外就医者医疗信息登记制度,规范登记境外就医者的主要症状、体征、检查检验结果、初步诊断、联系方式,发现可疑信息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重要信息要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核实,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备查。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之间,要建立每月定期疫情通报与分析会议制度。边境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每月一次境外就医者信息分析制度,及时分析境外就医患者医疗卫生信息,初步核实情况后,按照程序上报。
4 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分层评估、专业救援、分类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应急反应。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及应急处理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反应级别。对发生在学校或区域性、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的,其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
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分析其潜在影响,提出预见性预警级别建议,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准备,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应急处理工作。
4.2 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做好组织协调: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建工作机构: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所及其组成人员。
(3)调集应急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采取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措施。
(5)划定防控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封锁昆明、玉溪、曲靖、大理等大中城市,以及封锁可能导致干线交通中断或封锁国境口岸时,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食物、职业、化学品中毒事件或放射性损害事件等,可根据危害因素的扩散及波及范围,划定防控区域。
(6)实施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或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三就地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8)强化边境纵深检疫:在与我省接壤的周边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指导省内边境县(市)人民政府在出入境口岸、通道处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点,对出入境人员、物资、传染源动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其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9)发布信息: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0)开展群防群治: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和落实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等工作。
(11)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2)开展心理干预:组织有关部门和心理工作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心理干预和高危人群心理辅导,避免社会恐慌。
(13)动员社会援助:动员和组织省内外、国内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向事发地提供紧急援助,加强捐赠工作监督管理,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4.2.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应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应急救援与调查:组织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