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邻国或邻省发生的、对我省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反应及时,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的统一领导和卫生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应急委的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原则上,一般(Ⅳ级)事件由县(市、区)级负责处理;较大(Ⅲ级)事件由州(市)级负责处理;重大(Ⅱ级)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负责处理;特别重大(I级)事件,在国务院的领导或卫生部的指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理。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派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或一般事件时,由州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应急指挥组,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2.1.1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
省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卫生厅厅长、公安厅厅长任副总指挥,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外事办、新闻办,省红十字会,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昆明铁路局,云南机场集团公司,云南省军区,武警云南省总队等组成。
2.1.2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的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理工作。
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督导检查, 提出隔离封锁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省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市场供应。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技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及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省公安厅: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安全问题,加强治安管理,预防、查处、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对应急物资、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接受国内外政府、企业、组织、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分配、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照规定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其政策待遇。协助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按照规定结算其医疗费用。
省交通厅: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和事件评估、应急处理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省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预防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省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负责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外、涉港澳或涉台事务,协助卫生部门向有关国际组织、外国驻华使(领)馆和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台湾相应机构通报情况。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外国驻昆(领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在滇外籍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外援工作。
省新闻办: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信息发布,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国内外舆论,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现场自救互救,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周边国家特别是边境地区传染病或群体不明原因性疾病信息。境外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协助当地政府依法在边境一带设置临时检疫站点。
省气象局:负责分析、提供事发地和救援途经地气象资料。及时报告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气象信息并提出建议。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通信保障工作。
昆明铁路局:负责组织对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运输环节传播。依法在火车站设置临时留验观察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云南机场集团公司:负责协助卫生;检疫部门组织对乘坐飞机的人员和物资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运输环节传播。依法在机场设置临时留验观察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物资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