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创新林业管理体制。体制创新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廉洁高效”的要求,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林权确认、转让交易、办证登记、行政审批和信息发布等一站式的管理服务中心,为林业改革与发展提供优质的行政管理环境。整合执法力量,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为林业改革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查清资源底数,夯实深化改革的基础。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全省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查清森林资源现状。调整完善林业分类经营区划,把公益林和商品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区划到位、划界到位、登记到位、档案建立到位,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的合同到位。
(十一)依法确权发证,切实为林权所有者提供法律保障。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林权登记发证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法律化的主要标志,必须保证林权证换发、核发工作质量。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要求,统一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和方法,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工作纪律,严禁在申请林权登记过程中擅自改变已经确定的权属关系;严格审核,做到程序合法,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加强档案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林权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放活经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商品林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竹材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企业或个人营造的商品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由所有者根据经营目标确定采伐林木的年限,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森林经营方案优先保证其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十三)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增加林业投入。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引导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林业建设,努力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社会参与的林业投融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林业的投入,把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生态保护、优良品种繁育、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科研开发和科技推广服务。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多渠道筹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林补偿。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等财政支农资金,对林业投入的份额要逐年增加。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