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在上述课时范围内自行确定这些课程的设置。
以上课程的教材已由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统一组织编写,在全市范围内实验。
(四)各区县可按照278课时的课时总量设置本区县自主开发的地方课程,包括用于实验已通过审查的地方教材的课时,平均每学年约31-33课时。利用这些课时,各区县可以继续开发地方课程,并编写地方教材。所编写的地方教材仍须报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
(五)校本课程是在校本课程课时总量内,由各学校自主开发,在本校范围内统一设置的课程。各学校应加快制定本学校的校本课程开发方案,明确校本课程的开发依据、总体目标、框架结构、课程门类、课时分配、各门课程的纲要、实施办法、评价与管理方法、保障措施等。
(六)各学校可按照平均每学年约50课时的课时总量设置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应实行长短课结合,每节课的时间可少于40-45分钟。
校本课程可以编写并向学生发放讲义、手册等,但不得编写出售给学生的教材。
(七)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所要求的时事政策教育,国防、环境、人口等专题讲座,有关本地或家乡历史、地理、经济和社会等内容的专题研究等应与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有机结合,渗透其中。校、班、团集体活动,社团、俱乐部和兴趣小组活动时间也都可以用于安排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
四、完善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的审批制度,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006年底以前完成本区县地方课程的规划工作,并将规划方案报市教委基教处。
(二)各学校应在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校本课程开发工作,并将开发方案报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议批准。
(三)各学校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制定本学校的年度课程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本学年各年级开设的课程门类、课时分配、课程表、学生作息时间表、课程实施要求、评价办法等,并将方案报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四)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的情况进行评价。学校也要定期对本校实施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的情况进行自评。专家评价和学校自评均应以2004年起在全市试行的《北京市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计划〉评价试行方案》为依据。
(五)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校落实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纠正违规违纪现象。学校应根据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及时改正所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