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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的若干意见
(京教基〔2006〕12号)


各区县教委:
  从2005年秋季的起始年级起我市小学和初中已全部进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各区县和学校都已根据《北京市实施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课程计划(试行)》(京教基[2004]13号文件,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分别制定了本区县和学校的新课程计划或课程设置安排表,并在实验年级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保证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一)课程计划是学校安排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各区县和学校必须依据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制定本区县和学校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计划或课程设置安排表,并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各门课程开足开齐,以保证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为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各学校必须在学生在校作息时间内每天安排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早操或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从2006年秋季起,全市小学一、二年级的体育课周课时统一确定为4课时。小学一、二年级的英语课周课时相应地统一确定为2课时。
  (三)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区县和学校都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改变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有关课程设置的规定,随意增加或削减课程门类,随意改变各门课程的周课时数和周总课时数。
  二、认真实行三级课程管理,规范设置国家、地方和校本课程
  (一)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以及各学校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教育部规定的国家课程的开设和课时要求,不得以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挤占国家课程,或以国家课程挤占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依据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整体制定本区县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计划和地方课程规划,并指导和评价所属学校的校本课程建设工作。
  (三)各学校要依据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以及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计划和地方课程规划,设置和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同时在规范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前提下,结合本校实际,开发校本课程。
  三、加快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工作,尽快形成北京市义务教育新课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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