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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制定的《自治区应急成品粮储备方案》的通知

  (一)坚持成品粮储备工作权责一致、统一管理;
  (二)坚持运用行政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培育、发展我区成品粮市场;
  (三)坚持粮食产销协作多渠道筹集粮源;
  (四)坚持紧急状况动用储备。
  四、储备规模
  (一)成品粮消费情况
  2005年末,全区人口596.2万人,粮食消费总量为原粮57亿斤(小麦20亿斤、稻谷8亿斤、玉米22亿斤、大豆1亿斤、其它6亿斤),人均年消费原粮956斤,人均年消耗成品口粮364斤 (面粉272斤、大米92斤)。
  (二)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数量、品种的确定
  2005年末,全区5个地级市城区人口244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50万人,预计到2010年 5个地级市城区非农业人口达到173万人。成品粮供应量按5个地级市城区2010年预计非农业人口173万人7天消费量(每人每天0.5公斤)计算,成品粮储备计算规模在5740吨。为了便于操作,成品粮储备规模设置为6000吨。具体品种数量为:面粉占60%,数量为3600吨,品种为国家标准特二粉;大米占40%,数量为2400吨,品种为国家标准标一米。
  (三)我区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的来源
  自治区成品粮储备在现有自治区粮食储备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从中分割出库6000吨原粮计划指标,作为成品粮储备规模来源。
  五、实物管理
  (一)在确定自治区应急成品粮储备总规模的前提下,将所确定的成品粮承储企业储存的面粉、大米,作为自治区成品储备粮。该成品粮“粮权”为所属企业,承储企业采取“先进后出”方式纳入企业正常经营。按照确定的补贴方式和标准提供储存费用后,自治区政府行使对该成品粮的“控制权”,确保应急成品储备粮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时数量真实、质量完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自治区粮食局根据审核认定承储单位的资格,确定承储单位库存数量、质量,并按要求完成成品储备并全面验收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每公斤0.08元储存费用标准包干,据实直接拨付承储单位。
  (三)自治区应急成品粮储备采取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滚动方式定期周转。为保证库存数字的真实性,对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货位变动情况实行动态与定期监督管理。承储单位凡成品储备粮发生货位变动,承储单位应当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自治区粮食局及地级市粮食局。
  六、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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