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制定的《自治区应急成品粮储备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72号 2006年9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制定的《自治区应急成品粮储备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应急成品粮储备方案
为进一步构筑我区粮食安全体系,有效监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证军需民食、应急救灾,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切实提高我区粮食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家粮食应急方案》及《宁夏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应急成品粮储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区粮食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的目标,加强我区成品粮市场的培育与发展,广泛推进成品粮生产、储存、销售之间相互协作,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在保障我区粮食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多种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强化政府调控市场的手段和能力,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宁夏局部地区、全区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地震、传染病蔓延、战争、国际间粮食封锁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成品粮供需不平衡,某个品种突然脱销或断货,市场混乱,价格居高不下,居民恐慌和抢购粮食等现象。
上述情况一旦发生,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品储备粮食投放市场的数量和调控实施的具体方式。
(一)紧张状态: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成品粮,市场不稳定,地级市出现一般性的成品粮食供需不平衡,造成市场价格在一周内比日常价格持续上涨20%-50%。
(二)紧急状态:市场粮食供应十分紧张,群众恐慌,抢购成品粮。地级市1周内出现成品粮食供需很不平衡,造成市场价格在1周内比日常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
(三)特急状态: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成品粮现象严重,出现成品粮食供需极不平衡,部分地区成品粮脱销,造成市场价格在l周内比日常价格持续上涨100%以上。
三、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