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楼层扶梯、直梯、步行梯出入处设置指示该楼层销售商品类别及主要服务设施分布的标志。
(三)各类别商品销售区域相连接处设置指示不同区域销售商品的标志。
(四)营业场所内主要通道上方设置指示安全出口、步行梯、直梯、扶梯、卫生间、收银台、无障碍设施、自动取款机等位置的导向标志;主要通道地面应当标有紧急疏散方向的指示符号。导向标志、指示符号应保持合理连接。
(五)扶梯、步行梯、玻璃门(窗)等易发生危险的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 标志设置要求
(一)设置图形标志的,应符合GB/T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鼓励使用国际通用的图形标志。
(二)设置中英文标志的,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通则部分和商业服务业部分)中的译法规则和规范用语。中文标志应使用规范汉字。
(三)商超企业应定期对各类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做到清晰完整,并根据营业场所布局和商品结构的调整变化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以保证标志的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八条 总服务台与服务中心
(一)商超企业应在一层营业场所正门或主要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总服务台、服务中心。鼓励按楼层或服务功能设置分服务台或专项服务区域。
(二)总服务台、服务中心应根据本企业文化特色、经营特点、目标消费群体需要等因素,为顾客提供咨询、导购、投诉接待、包装、租借、寻人、代售代缴等便民服务,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同时为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群体提供购物便利和必要的服务。有条件的可根据顾客需要,提供相关的附加服务、辅助服务和服务(导购)手册等。
(三)总服务台、服务中心应具备足够的接待空间,配备与所提供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服务接待人员,确保在营业时间内为顾客提供服务。服务接待人员应具备英语、手语的服务技能,实现语言交流无障碍。鼓励在不同楼层或特殊区域安排英语、手语服务接待人员。
第九条 收银台与结算出口
(一)商超企业应根据营业面积、商品类别区域、顾客流量等实际情况,在各区域明显位置设立相应数量的收银台;超市应符合SB/T10400-2006《超市购物环境规范》的要求,并设立无购物通道,以及快速结算和团体购物结算处等特殊通道。
(二)收银台、结算出口均应配有POS机、验钞机、点钞机等收银设备,受理国内发行的银行卡刷卡消费业务;位于重点商业街区的商超企业要能够受理主要国际卡的刷卡消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