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员工佩戴饰物应按照企业、岗位等方面的规范要求,符合身份、适度为佳。从事食品销售、食品加工等岗位工作的员工,要佩戴专用合格的工作帽、口罩、手套,不得佩戴任何饰物,并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服务礼仪
第十条 员工服务礼仪规范的基本要求是:尊重顾客,真诚守信,热情服务,文明经商。
第十一条 无论顾客是否购买商品,员工均应热情、周到服务。服务时仪态要自然、端庄。站立、坐姿、蹲姿、行走等要举止得体。接待顾客时,应微笑相迎,热忱相待,礼貌相送。
第十二条 为顾客导购时,员工应走在顾客的左或右前方,行走速度应适合顾客的步速,配合相应的手势,将顾客引至应到达的位置,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三条 员工在解答顾客询问时,应面对顾客,有问必答,和蔼亲切。不得心不在焉、含糊其辞或边回答边做与顾客询问无关的事情。
第十四条 顾客浏览或挑选商品时,员工要目视顾客予以关注,与顾客保持适当距离,不干扰顾客浏览或挑选商品。眼神应自然、温和,严禁用轻蔑或审视的目光扫视顾客。
第十五条 顾客乘电梯时,有乘梯服务的员工应提醒顾客有序乘坐,不要拥挤,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员工应尽量为军人和外宾,以及老、弱、病、残、孕等特殊顾客提供服务便利。
第四章 服务行为
第十七条 员工服务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是:积极主动,态度和蔼,周到细致,举止文明。
第十八条 员工要了解卖场的购物环境和商品布局,掌握服务方法和技能,了解顾客的需求,有针对性地为顾客服务。
第十九条 员工要熟知所经营商品,在介绍商品时,要掌握时机,采用适当方式,实事求是地介绍商品的品种、产地、价格、性能、特点、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素,应做到不诱购、不劝购、不生拉硬拽、不强买强卖。
第二十条 员工在展示商品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展现商品的性能、特点、外观等。递拿商品时,要安全接放,不扔不摔,贵重、易碎商品要主动提示顾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