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员工行为礼仪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秩字〔2006〕12号)
各区、县商务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业企业:
《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员工行为礼仪规范(试行)》已经2006年10月26日市商务局第十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员工行为礼仪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本市商业零售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塑造文明礼貌的职业形象,培养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提高规范服务的职业技能,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本规范所称员工行为礼仪规范,是指商业零售企业员工在岗服务全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要求,其内容包括仪容仪表、服务礼仪、服务行为、服务用语等方面。
第三条 员工的基本行为礼仪应遵循平等、尊重、宽容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零售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行为礼仪规范的培训,引导员工自觉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仪容仪表
第五条 员工仪容仪表规范的基本要求是:精神饱满,服饰整洁,仪表得体,端庄自然。
第六条 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根据不同岗位(部门)的特点统一着装。员工应穿着整洁,佩戴统一胸卡(证)标志上岗。胸卡(证)应注明员工的姓名、单位名称、所在部门及工号等,便于识别。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具备外语、手语接待服务技能的员工,统一佩戴相应明示的胸卡(证)。
第七条 员工应保持面部洁净,进行适当的外貌修饰。女员工应遵循庄重、简洁、适度的淡妆原则。
第八条 员工发型、发式要与外表、岗位,以及工作环境等相适应。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员工仪容仪表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