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62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 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