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管税务机关每月根据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认定条件、企业填报的《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征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见附件2)和有关资料核定其当月减征限额,并在限额内按月减征应征税款。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当月应减征的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数×每位残疾人员年度减征限额÷12
三、关于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2006年10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由企业实施成本加计扣除办法,即: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其增值税或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的,企业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残疾职工分月名单,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审核批准意见抄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不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前30日内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的书面申请报告;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3、《持残疾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
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企业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凭证;
7、年检年审合格证书;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由纳税人向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对享受优惠政策,且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业务的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并向相应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对于不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五、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企业是否具备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审定意见。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