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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八)深化能源价格改革。积极推进能源价格机制改革。探索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取消不利于节能的电价优惠政策,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严格执行国家能源价格政策,放开煤炭市场价格,统一全省燃煤电厂上网电价,鼓励耗能低的电厂多发多供,鼓励小水电和综合利用电厂发电上网。积极研究制定全省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超过限额标准的耗能,实施累进加价,累进加价征收的资金作为节能资金,专项用于节能工作,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二十九)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节能监察、节能评估,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专项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本地区上年度能源消费量计算,每吨标准煤不低于0.5元的标准,节能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和经贸委制定。省财政也将安排适当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节能工作。

  (三十)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经贸委和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和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十一)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三十二)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八、加强节能组织领导和基础工作

  (三十三)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省政府成立全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经贸委作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节能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改、建设、交通、质监、财政、统计、科技、农业、教育、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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