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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企业是节能降耗的主体,省属集团公司、各重点用能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高度重视本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在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上狠下功夫,完善用能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强化能源计量基础管理;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将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以及培训和人员奖励;如实向当地统计局和经贸委上报企业能源利用和节能降耗情况,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加强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培训。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每二年必须进行一次节能审计,并向当地经贸委报送节能审计报告。省经贸委要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百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书,强化全省100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

  (二十四)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积极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积极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二十五)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引导用户改变用电方式,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进发电调度规则,完善农村供电网络,优先安排水电等清洁能源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二十六)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有关部门要据此修订完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有关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七)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各级经贸委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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