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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主要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八)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以2005年可比价计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其中,2006年降低5%以上,2007年再降低5%以上。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四、切实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九)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和年耗能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树立一批节能示范项目、企业和园区,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着力加强对100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管理和节能监察,尤其对19家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企业,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着力抓好1000台高耗能、高污染工业锅炉(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加强锅炉运行管理,提高锅炉能效。

  (十)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着力抓好100个房屋建设工地(小区)节能试点,大力推广绿色建材、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依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对现有建筑逐步进行节能改造,重点是墙体节能系统、门窗、中央空调系统及配套供用能系统的综合节能改造,提高宾馆、饭店、大型商场、会场、办公楼等公用建筑整体用能效率。

  (十一)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和内河运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和船舶。严格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严禁报废汽车违规过户、消户、无证回收、改装上路。禁止无牌无证、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承揽运输业务,增加运输能耗。

  (十二)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

  (十三)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以大中型机电泵站为主的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气化利用,发展小水电代燃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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