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尊重和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既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使农牧民工和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又要引导农牧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努力适应新的工作、生活环境。
2.因地制宜,合理引导。既要积极引导农牧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牧区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
3.管理和服务并重。积极做好农牧民外出务工工作,既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牧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又要充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农牧民工生活、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有利条件。
4.当前和长远相结合。统筹解决农牧民工问题,既要依靠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解决农牧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逐步解决长期城乡分割二元结构带来的深层次问题,形成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和制度。
三、认真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和工资偏低问题
(五)建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牧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严禁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施工企业将工程层层转包或非法分包,严禁施工承包企业与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签订任何施工合同或劳务合同。要加强对农牧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克扣、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要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追回拖欠的工资,并对企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直至给予降级、吊销资质证书或清除出我区建筑市场的处罚。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设企业工程款,致使建设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牧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项目单位)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对恶意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对非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执法监察和清欠力度,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农牧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六)合理确定和适当提高农牧民工工资水平。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农牧民工工资支付,逐步改变农牧民工工资水平偏低的问题。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发布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男女农牧民工,以及农牧民工与同一用人单位的城镇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监督,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牧民工工资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