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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七)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八)确定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九)确定和调整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十)确定和调整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十一)金保工程建设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以及本局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政府采购事项;
  (十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决策事项。
  除前款已有明确规定的外,重大决策事项与一般行政事项的划分,由分管局领导提出,报局长决定。
  第四条 局长和分管局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领导通报。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第六条 重大决策应当通过重庆劳动保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具体办法按《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本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局长、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领导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局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八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局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第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本局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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