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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125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7月17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保证决策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局及局属各事业单位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适用本办法。
  需经市政府或劳动保障部批准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或劳动保障部批准决定。
  市级有关工作机构涉及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劳动能力鉴定和特殊工种检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检查的重大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代拟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
  (三)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部门财务预决算,就业资金及其他重大资金安排;
  (五)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许可、企业工资总额审核等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六)作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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