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开展农民工参保联合大检查。会同煤矿、建委、安监、地税等部门开展矿山、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高发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
(六)运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强制手段,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工伤保险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加快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七)开展以“抓预防、保平安”为主题的高风险农民工工伤预防行动,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降低农民工的工伤风险
一是按照《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检查督促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普遍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上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是按照《
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参保前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是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按照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频率、工伤基金支付的总额与用人单位同期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相比,按一定的比例上浮或下浮单位的缴费费率,促进用人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和增加工伤预防的投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一部分基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