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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召开全市实施”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现场工作会,全面部署“平安计划”实施工作,制定分解下达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制定分解下达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按照三年基本解决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问题的进度要求,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制定全市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扩面任务,并将任务分解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扩面任务制定相应的扩面计划和工作进度。
  (四)完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一是市外来渝从事生产经营的高风险企业需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参保地的出据的农民工参保证明,凡是未在参保地参加工伤保险,均在生产经营地按照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办法参保。制定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特点的参保办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二是结合建筑业企业的特点,制定灵活的参保办法。建筑业企业可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0.3%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有效期内所有农民工均纳入工伤保险。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出具参保证明。
  三是保障农民工受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得到及时赔偿,对户口不在本市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按有关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户口在本市的不实行一次性计发。
  (五)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协查与督查机制
  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力度。每年度要对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情况进行一次重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促进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参保。
  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规定,督促用人单位公布其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三是与地税部门合作,进一步摸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促进用人单位限期参保,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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