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旅馆应设置健全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各项操作规范和服务标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服务设施)
社会旅馆服务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 (服务语言)
社会旅馆工作人员应使用规范、文明的普通话提供服务,提倡对外使用外语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禁止规定)
社会旅馆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
(三)淫秽、迷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投诉受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机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
第十九条 (监督职权)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抽样取证;
(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条 (不备案责任)
社会旅馆不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联合执法)
建立对社会旅馆的联合执法检查制度。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工商、公安、质监、卫生、环保、城管、规划等相关部门参加,对社会旅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